展會補貼申請

發布時間:2011-11-06 10:19:53 閱讀:8395 次

 

一、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申請:
  1.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,有進出口經營權;
  2.企業上年度出口額的海關統計數在1500萬美元以下,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管理記錄;
  3.有專門從事外經貿并具有對外經濟貿易基本技能的人員,對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計劃。
 
二、 可申請補貼的項目類型
境外展覽會(附申報須知) 國際市場分析 境外市場考察
廣告商標注冊 創建企業網站 國際市場宣傳推介
產品認證 管理體系認證  
 
三、 申請流程
 
資質公示
 
計劃公示
 
撥付審核
 
在線注冊
項目計劃申報
資金撥付申請
資金反饋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四、境外展覽會申報須知

(一)項目計劃申報說明:
  1.境外展覽會由按比例支持調整為定額支持,單個企業每個項目定額補助1.5 萬元/1個展位,以后每增加一個展位,支持金額增加1萬元,每個項目多支持3個展位(即累計不超過3.5萬元)。
  2.在香港、澳門地區舉辦的展覽會,按上述標準的60%計算。 

  3.自2006年起,單個企業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,超過支持限額以后,五年內不再受理其資金支持申請;每年每個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多允許申請10個項目;單個項目支出金額在1萬元(不含)以下的不予以支持。
 
(二)資金撥付申請要求:
  1. 按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,對于已公示批復的項目計劃,申請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提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。

  2. 申請單位在網上填寫完成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后,應將“申報單位登記表”、“項目計劃申請表”、“資金撥付申請表”(一式兩份)輸出到打印加蓋公章,會同其他相關書面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的資金管理機構。

  3. 需報送的書面資料包括:
  ① 展方的邀請函復印件 ;
  ② 國家有關部委批準參展的批復文件復印件;
  ③ 參展人員的出國任務批件復印件;
  ④ 與展方簽定展位的合同復印件;
  ⑤ 支出外匯的銀行付匯水單復印件(加蓋申請單位財務章);
  ⑥ 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(發票)復印件(加蓋申請單位);
  ⑦ 展會期間的工作照片。
  (以上材料一式兩份,加蓋申請單位公章)
 
 
(三)資金反饋要求
  對資金撥付申請的批復情況,除由管理部門向申報單位下發批復通知外還將通過網上公示,申報單位可通過網上進行查詢。申報單位在收到資金后應及時通過網上填寫資金撥付反饋表,將收到的資金情況反饋相關管理部門。
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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